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微信已成為日常交往不可缺少的社交工具,也成為了常備的辦公工具。不少企業為員工配備了工作微信賬號,通過工作微信賬號添加微信好友,開拓、保存、維護客戶,傳遞經營信息,以增加市場交易的機會。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微信已成為日常交往不可缺少的社交工具,也成為了常備的辦公工具。不少企業為員工配備了工作微信賬號,通過工作微信賬號添加微信好友,開拓、保存、維護客戶,傳遞經營信息,以增加市場交易的機會。
近日,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了一起離職員工與公司“爭奪”微信賬號引發的糾紛案:
廣州某公司系一家從事印刷專用設備制造的公司。2017年9月18日,劉某入職該公司擔任銷售部營業員。8月15日,廣州某公司使用在職員工袁某登記的手機號碼注冊了案涉微信賬號,并相繼提供給曾供職員工許某以及在職經理張某使用。2017年11月22日開始,案涉微信賬號由劉某使用并進行了實名認證,昵稱為“廣州某公司-劉某”。2021年5月,劉某私自將案涉微信賬號更名為“tt001xy”,并變更微信昵稱為“劉某”。
廣州某公司發現劉某私自變更微信賬號以及昵稱后,于2021年10月12日向其發出通知書,要求其停止使用案涉微信賬號,解除該微信賬號的實名認證,并配合公司將該微信賬號重新綁定于指定的手機號碼。劉某予以拒絕。廣州某公司遂于2021年10月20日向其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認為劉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通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并要求其返還工作手機電話卡以及工作微信賬號。
廣州某公司認為劉某侵犯其對案涉微信賬號享有的使用權益,遂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劉某返還微信賬號“tt001xy”,立即停止使用該微信賬號,解除該微信賬號的實名認證,配合重新綁定到指定的手機號。
劉某辯稱,該微信賬號是其入職后由廣州某公司交付其使用,其進行了實名認證并綁定了銀行卡且添加了親戚朋友,包含隱私信息;微信中的客戶信息亦是其努力所得,廣州某公司并未簽署協議明確約定該微信賬號歸公司所有、離職后需要歸還等,廣州某公司主張返還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的行為侵害了廣州某公司就案涉微信賬號所享有的財產權益,最終判決劉某立即停止使用并返還案涉微信賬號,解除該微信賬號的實名認證,并配合廣州某公司換綁至指定的手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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