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勞動者的病假申請,用人單位享有審批權,有權根據勞動者的病情、病歷資料、病假建議等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勞動者休病假及病假天數。
蘇太強于2008年12月26日入職廣東某客運公司。
2020年6月9日,蘇太強因意外摔傷申請病假,從2020年6月9日至11月24日期間已累計休病假117天。
2020年11月24日,蘇太強以“肩關節痛”為由再次提交病假申請要求休7天,公司認為其存在泡病假之嫌疑,未予批準。
2020年11月25日起,蘇太強未再到崗。
公司從2020年11月25日起每天均以短信形式通知蘇太強回車隊辦公室參加候派工作,同時向蘇太強郵寄未經批準不上班已按曠工處理的告知書,還親自上門家訪。
2020年12月9日,公司以蘇太強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
蘇太強認為,休病假是勞動者正常的福利待遇,公司不考慮其傷病情況而作出違紀處理,是剝奪休息權的做法,因此公司是違法解除與蘇太強的勞動關系,故要求公司支付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8046.96元(6585.29元/月×12年限×2倍),案件經過仲裁、一審、二審。
公司意見:蘇太強存在泡病假嫌疑,未經批準脫崗屬嚴重違紀
公司主張蘇太強于2020年6月9日至11月24日期間已累計休病假117天,由于蘇太強休假時間過長,且病情并不嚴重,公司曾對蘇太強的傷病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一是根據蘇太強開具的病假材料,蘇太強只需要隔天回醫院接受約一小時的理療;
二是蘇太強此前病假期間的打卡記錄顯示,蘇太強曾多次外出酒店、棋牌房、陽江等旅游景區和清遠市多個工地,且打卡時間大多數是凌晨0點-5點等深夜,可以證實蘇太強并沒有進行真正的休養,存在利用病假外出旅游和到工地兼職的嫌疑;
三是蘇太強中途多次變換醫院,且其居住地在花都××獅嶺鎮,10月19日后的病假單卻是遠距其居住地20公里的“花都鎮赤坭鎮衛生院”出具,“泡病假”嫌疑極大;
公司認為,蘇太強2020年11月24日以“肩關節痛”為由再次攜帶病休假資料到其司營運二車隊處請病假7天,為不使其長期脫離崗位,其司按照制度不予審批其病假,同時建議蘇太強回車隊上班候派,負責臨時輔助車隊相關隊務工作,并進行安全知識再培訓,但蘇太強拒不簽字并自行離開,此后蘇太強拒不返崗,且經其司多次聯系均不理會。
《公司勞動管理獎懲規定》中明確規定了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10天以上(含10天)的,屬于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蘇太強的行為屬于嚴重違紀,公司解除與蘇太強的勞動關系合法有據。
一審判決:蘇太強的種種行為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公司安排蘇太強從事其他工作是否妥當合理。
1、勞動者提交的病假建議書僅是醫生對病休期限提出的建議,用人單位享有相應的病假審批權,用人單位可據勞動者的病情及是否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等情況,決定勞動者實際可否休病假及休病假天數。
蘇太強自2020年6月9日意外摔傷后,在2020年6月9日至6月24日、2020年6月26日至7月2日、2020年7月5日至7月18日、2020年7月20日至9月1日、2020年10月19日至11月24日期間已分別進行了病休。蘇太強在2020年11月24日向被蘇太強提交病假申請時,蘇太強未能舉證證明其病情無法提供任何勞動。
2、根據公司提交蘇太強在病假期間的打卡記錄顯示蘇太強曾多次離開花都外出清遠、陽江、韶關,蘇太強對此都予以確認,蘇太強辯稱是去外地農村找赤腳醫生看病以及順路去朋友家。一審法院認為,蘇太強在病假期間經常離開花都到外地,其去外地農村找赤腳醫生看病的解釋不符合常理也無證據證明,對其休病假的必要性存疑。因此公司結合蘇太強的身體狀況以及在蘇太強休病假的必要性存疑的情況下,另行安排其從事其他工作并無不妥,蘇太強應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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